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:为提高我馆科研水平,加强科研队伍建设,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,设立“吉安县博物馆学术委员会”。
第二条:学术委员会是我馆学术工作管理机构。
第三条:学术委员会在馆务会领导下开展工作,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机构设在宣教部。
第二章 工作职责
第四条:协助馆务会审议馆科研、业务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,审定馆科研课题的立项,审定需资助的科研项目的出版。
第五条:对我馆承担的重点课题进行督导。
第六条: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,评审和推荐本馆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。
第七条:评审馆科研成果奖。
第八条:组织各项学术活动,聘请有关专家学者,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。
第九条:促进与文博单位学术工作的资料交流与组织联络。
第三章 组织形式
第十条: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,学术上颇有造诣、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。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、办事公正、坚持原则、不循私情,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我馆有关规定。
第十一条: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,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,须经馆务会批准。但延长或缩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。
第十二条:学术委员会由五人组成 。
第十三条: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,由馆长担任;设名誉主任一名,由外聘专家担任。
第十四条: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会议组织、会议记录。设办公室主任一名,由宣教部主任兼任。
第四章 产生办法
第十五条:馆长、业务副馆长、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学术委员会候选人,通过差额选举选出七名委员。
第十六条:参加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的人员包括馆领导、全体中层及初职以上业务人员。选举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,选举结果方能有效。
第十七条: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在60岁以下的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中选出。
第五章 权利义务
第十八条:权利
1.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、表决权、投票权;
2.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;
3.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;
4.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、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;
5.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。
第十九条:义务
1.努力完成馆领导委托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;
2.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;
3.向馆领导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;
4.秉公办事,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;
5.接受学术申诉,并向馆领导提出处理意见。
第六章 议事规程
第二十条: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。
第二十一条: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,所作决议方能有效。
第二十二条: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,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,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。
第二十三条: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,商讨、评议或决定有关科研业务工作。如有需要,也可随时召集举行。每次会议前,应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出会议议程,办公室提前通知各委员作好讨论准备,以提高会议效率。
第二十四条: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方案,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,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交全体会议审议。
第二十五条: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,如有人提出复议,需先由办公室出面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,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。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。
第二十六条: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,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。
第二十七条:委员因病、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,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;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并征得学术委员会的同意,可指定一名代表,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,并行使委员的权利与义务。
第二十八条: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,情节严重时,经学术委员会讨论,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九条: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,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。
第三十条:本章程经馆务会审定通过后颁布实施。
吉安县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
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管理行为,保障学术决策的规范性和科学性,结合吉安县博物馆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工作规程。
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,学术上颇有造诣、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,是吉安县博物馆的最高学术审议、评定与咨询机构,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,开展学术交流,弘扬学术道德,提高人才培养与研究的水平,促进吉安县博物馆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。
第三条 工作职能:
1、协助馆务会审议馆科研、业务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,审定馆科研课题的立项,审定需资助的科研项目的出版。
2、对我馆承担的重点课题进行督导。
3、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,评审和推荐本馆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。
4、评审馆科研成果奖。
5、:组织各项学术活动,聘请有关专家学者,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。
6、促进与文博单位学术工作的资料交流与组织联络。
第四条 组织构成:
1、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,由馆长担任;设名誉主任一名,由外聘专家担任。
2、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,学术上颇有造诣、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。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、办事公正、坚持原则、不循私情,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我馆有关规定。
3、馆长、业务副馆长、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学术委员会候选人,通过差额选举选出五名委员。参加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的人员包括馆领导、全体中层及初职以上业务人员。选举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,选举结果方能有效。
4、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4年,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,须经馆务会批准。但延长或缩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。
第五条 工作规则:
1、决定重大事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。在学术问题上,注意尊重少数人的意见。在必要时,也可组成专门的评委会或鉴定小组等临时性组织。
2、委员因故缺席,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派代表列席委员会会议,但无表决权。连续三次以上缺席(因事请假并经批准通过除外)经学术委员会提出意见,由吉安县博物馆馆务会议同意可由同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更换。
3、评议、评审有关学术问题时,可根据需要邀请学术委员会以外的相关专家列席。
4、根据学科发展情况,学术委员会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跨学科的讨论、审议工作。
第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